近日,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余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二审案件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人余某原系教师,因犯猥亵儿童罪正在服刑,妻子李某某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并获得精神损害赔偿,法院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按照照顾无过错方权益原则,作出了以女%、男%的比例进行分割的判决。
▲示意图 资料图片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判决书显示,余某与李某某日登记结婚。2025月,余某因犯猥亵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年,刑期日起日止,且终身禁止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
李某某表示,提出离婚的主要原因是:余某给她和女儿余某某造成的伤害太大,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这件事对子女今后的成家和就业都造成了不可磨灭的伤害,子女情绪非常低落。年就发生了该事,余某仍然不知悔改。李某某遂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索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
一审中,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双方认可的夫妻共同财产包括余某名下位于乐山市市中区某处房屋、某房屋拆迁.60元、余某名.33美元银行存款.52元住房公积金。
鉴于余某的犯罪行为构成重大过错,一审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夫妻共同财产:3比例分割,李某某分%;余某需支付李某某存款补偿美元、公积金补偿元及精神损害赔偿万元。对于案涉房屋、拆迁款等财产,因双方未就价值达成一致或李某某主张另案处理,一审未予处理。
一审判决后,正在监狱服刑的余某提起上诉,核心诉求包括将财产分割比例调整𰹈:6、共同分万元夫妻债务等。余某称李某某隐瞒了财产,认为一审财产分割不当,且自己服刑期间无法日内履行付款义务,主张财产分割清楚前暂不离婚。庭审中,余某自愿放弃对车辆、现金、赠送女儿买房万元及李某某名下账户钱款的分割主张。
二审法院认为,余某作为人民教师,不但未履行关爱学生的职责却实施了猥亵儿童的犯罪行为,并被司法机关判处有期徒年,该行为已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和伦理道德,不仅对受害儿童造成了身心伤害,也让李某某对双方的婚姻产生信任危机并造成其精神上的痛苦,严重伤害了夫妻的感情,且对其子女也造成了较大的心理创伤。一审法院判决准许余某、李某某离婚并无不当,予以维持。余某作为过错方应少分财产,一审法院根据本案事实以及余某对婚姻的过错程度,作出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比例𰹇:7,并无不当,予以维持。
对于余某提出的财产分割、债务分担等上诉理由,因缺乏充分证据或涉及第三人权益,二审法院均未予支持。据此,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红星新闻记者 顾爱刚 编辑 杨珒 审核 王光东
